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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

1998-09-2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23日电日前,国家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

通知规定,在电视直销活动中,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以电视媒介为载体,通过演示或展示说明等形式对电视直销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宣传,属于商业广告。

通知要求,电视台承办电视直销广告,应当统一归口由电视台内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业务部门经营。其他部门不得经营电视直销广告。

电视直销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要求,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画面和语言应当健康,不得出现低级、淫秽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形象和用语。

电视直销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宣传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电视直销广告应当有明显的广告标记,不得在播放过程中中断,以使消费者能辨明其为广告,不得使消费者误解。电视直销广告是以消费者现身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的,应当是消费者的亲身体验,保证证明的真实性。

据悉,我国各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该通知精神,对电视媒介发布电视直销广告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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